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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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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得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其相關作業管理要點應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經銷商銷售運動彩券應於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為之。 前項銷售處所應為固定地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0條,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可以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而相關作業管理要點必須事先報經主管機關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的同意後才能實施。此外,經銷商在銷售運動彩券時必須在經銷證所記載的銷售處所進行銷售。而該銷售處所必須是一個固定的地址。 參考資料: 1.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2. 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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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得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其相關作業管理要點應報經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