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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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得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其相關作業管理要點應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經銷商銷售運動彩券應於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為之。 前項銷售處所應為固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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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0條,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可以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而相關作業管理要點必須事先報經主管機關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的同意後才能實施。此外,經銷商在銷售運動彩券時必須在經銷證所記載的銷售處所進行銷售。而該銷售處所必須是一個固定的地址。 參考資料: 1.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2. 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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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