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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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應懸置經銷證於銷售處所之明顯可見處,並於出入口標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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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运动特种公益彩券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經銷商必须在銷售處所的明显可见处悬挂經銷證,并在出入口标示未满十八岁者不得购买或兌領运动彩券。 參考資料: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1條 參考範例: 根據台北市某經銷商將經銷證懸掛在店鋪入口處,並在銷售點內部和外部標示「未滿18歲者不得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的告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免受賭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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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