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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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於特定發行期間內,得於賽事場所銷售運動彩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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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12 條,發行機構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可以在特定的發行期間內,在賽事場所銷售運動彩券。這表示在適當的條件下,發行機構可以在賽事場所進行彩券的銷售活動。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善用運動賽事的蓬勃發展,進一步提升運動事業的發展和推廣。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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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