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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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應設置運動彩券銷售收入專戶,負責專戶之管理,並訂定運動彩券銷售收入專戶管理作業要點,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受委託機構應依與發行機構約定之方式,計算每日運動彩券銷售款項,並於指定期日將該款項存入發行機構所指定之運動彩券銷售收入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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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發行機構應設置運動彩券銷售收入專戶,並負責管理該專戶。此外,發行機構應制定運動彩券銷售收入專戶管理作業要點,並在經過主管機關(即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受委託機構則應根據與發行機構的約定方式,計算每日運動彩券的銷售款項,並在指定的期限內將該款項存入由發行機構指定的運動彩券銷售收入專戶。 參考資料: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94年12月24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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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