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動特種公益彩券(以下簡稱運動彩券):指以各種不同競技運動項目為標的,並預測比賽過程及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 二、國際認可競技活動:指國際性體育組織認可舉辦之運動賽事。 三、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宜之銀行。 四、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宜之機構。 五、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經發行機構發給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2條中,以下是該法條的用詞定義: 1.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指以各種不同競技運動項目為標的,並預測比賽過程及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 2. 國際認可競技活動:指國際性體育組織認可舉辦的運動賽事。 3. 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宜之銀行。 4. 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宜之機構。 5. 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經發行機構發給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 這些定義指出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的性質和相關機構之角色。其中,運動特種公益彩券是以不同競技運動項目為基礎的彩券,可以預測比賽過程和結果。發行機構是被主管機關指定負責運動彩券的發行、銷售、促銷、公布賽事過程和結果、兌獎以及管理事宜的銀行。受委託機構則是經主管機關同意,由發行機構委託負責運動彩券的相關工作。經銷商則是簽訂契約並獲得發行機構發給經銷證的人士,負責銷售運動彩券。 根據這些定義,運動特種公益彩券是一種預測比賽結果的彩券,主要由發行機構負責發行和管理。發行機構可以透過受委託機構和經銷商來銷售彩券。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運動彩券的適當運作和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