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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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之發行,應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辦理。 前項申請,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之資格及條件。 二、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規劃。 三、指定發行機構之發行期間。 四、每年銷售目標。 五、財務規劃(含獎金支出上限、經銷商銷售佣金下限、發行損失及賠償責任準備下限、發行機構發行報酬上限等)。 六、投注標的之規劃。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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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運動彩券的發行必須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辦理。該申請應包括以下項目: 1.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的資格和條件。 2. 經銷商遴選及管理的規劃。 3. 指定發行機構的發行期間。 4. 每年銷售目標。 5. 財務規劃,包含獎金支出上限、經銷商銷售佣金下限、發行損失及賠償責任準備下限、發行機構發行報酬上限等。 6. 投注標的的規劃。 7. 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這些規定確保了運動彩券的發行過程具有法律依據,並有明確的管理和控制機制。例如,第1項要求申請單位必須符合資格和條件,這可以防止不具備相關經驗或背景的機構進行發行活動。另外,第5項要求財務規劃,這可以確保發行機構在財務方面有足夠的備付能力,包括獎金支出、銷售佣金和賠償責任等。这些規劃的目的是確保運動彩券發行活動能夠順利進行,並且能夠提供公正的經銷網絡和與公益相關的財務支援。
- 主管機關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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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