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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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為委託適當機構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宜,應訂定運動彩券受委託機構遴選及管理要點,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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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發行機構在委託適當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的相關事務時,應制定運動彩券受委託機構的遴選及管理要點。該遴選及管理要點需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實施。根據本條規定,可以提供以下參考資料: -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該法規文件中將對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的管理進行詳細解釋,包括發行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彩券的發行和銷售程序、結果公布、兌獎作業等等。該法規文件能夠提供對第4條的解釋和背景。 - 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作為委託機構的主管機關,可能會有相關的法規文件,其中包括遴選及管理要點的審查標準和程序。這些文件可以提供有關主管機關對第4條的解釋和指導。 - 委託機構遴選及管理要點範例:根據第4條的要求,發行機構需訂定遴選及管理要點。可能存在一些經過主管機關審查的範例,可以作為參考來源,以了解委託機構的遴選和管理要求。 請注意,由於該項法條在提問中並未提供明確的最新資訊,因此具體的參考資料可能需要根據最新的法規文件和主管機關的相關指導來確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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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