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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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5條,發行機構在發行運動特種公益彩券時,必須依照該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經銷商的遴選,同時還需要制定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並經過主管機關(即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的核准後才能實施。 具體而言,根據相關參考資料,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經銷商的遴選方式和條件。例如,第8條第1項規定,遴選經銷商應考慮其營運狀況、與本法適用項目相關之經驗及能力等因素。此外,第8條第2項還提到遴選經銷商應有財務實力、良好商業信譽和法人資格等。 參考資料: -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20107&FLNO=5)
- 第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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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