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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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發行運動彩券前,應先擬具發行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發行。 前項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國際認可競技活動。 二、發行機構名稱、受委託機構名稱及委託事項與期限。 三、運動彩券遊戲標的、遊戲規則。 四、運動彩券名稱、價格、發行頻率、發行期數、發行期間及銷售地區。五、運動彩券預計發行額度、發行張數。 六、銷售方法及促銷策略。 七、獎金結構及公布方式。 八、賽事公告、作業流程、監督措施與賽事過程及結果公布之方式。 九、兌獎方式及手續。 十、預估獎金支出、銷管費用及其計算方式。 十一、運動彩券遊戲標的之安全控管事項。 十二、運動彩券遊戲標的賽事異動狀況之處理措施。 十三、發行運動彩券可能產生問題之預防及停止發行時之善後處理措施。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及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已核准之發行計畫,非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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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6條,發行機構在發行運動彩券之前,必須擬具發行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准後方能發行。而這個發行計畫必須包含以下事項: 1. 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指定的國際認可競技活動。 2. 發行機構的名稱、受委託機構的名稱、委託事項和期限。 3. 運動彩券的遊戲標的和遊戲規則。 4. 運動彩券的名稱、價格、發行頻率、發行期數、發行期間和銷售地區。 5. 預計的運動彩券發行額度和發行張數。 6. 銷售方法和促銷策略。 7. 獎金結構和公布方式。 8. 賽事公告、作業流程、監督措施,以及賽事過程和結果的公布方式。 9. 兌獎方式和手續。 10. 預估的獎金支出、銷管費用和計算方式。 11. 運動彩券遊戲標的的安全控管事項。 12. 運動彩券遊戲標的賽事異動狀況的處理措施。 13. 發行運動彩券可能產生問題的預防和停止發行時的善後處理措施。 14. 其他由主管機關和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發行計畫獲得核准,未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是不允許進行變更的。 參考資料: - 內政部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20年07月01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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