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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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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秩序及保護購券者權益,主管機關得依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之建議,隨時令發行機構按指定方式公告運動彩券相關事項或訂定有關作業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在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秩序及保護購券者權益的目的下,主管機關可以依照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的建議,隨時令發行機構按照指定的方式公告運動彩券相關事項或制定相關的作業規定,并且在獲得主管機關及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的同意后實施。 根據這條法規,主管機關有權根據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的建議,制定相關的規定並且要求發行機構在特定的方式下進行公告。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購券者的權益,並且確保運動彩券的發行秩序能夠得到良好的維護。主管機關必須在制定相關規定前獲得主管機關及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的同意,以確保規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相關法律法規、運動彩券的發行方式和作業規定、以及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的建議文件。根據這些資料,主管機關可以制定適合的公告和作業規定,以確保運動彩券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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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為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秩序及保護購券者權益,主管機關得依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之建議,隨時令發行機構按指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