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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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應於運動彩券券面或券背記載下列事項: 一、運動彩券名稱。 二、運動彩券價格。 三、賽事日期與賽事過程及結果之公布方式。 四、兌獎方式、期限及獎金課稅事宜。 五、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之服務電話。 六、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及中央體育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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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8條,發行機構應在運動彩券上記載以下事項: 一、運動彩券的名稱。 舉例:運動特種公益彩券。 二、運動彩券的價格。 舉例:每張運動特種公益彩券售價為100元。 三、賽事日期、賽事過程和結果的公布方式。 舉例:賽事日期、賽事過程和結果將公布在發行機構的官方網站上。 四、兌獎方式、期限和獎金課稅事宜。 舉例:兌獎方式為持中獎彩券至指定兌獎地點辦理,兌獎期限為彩券發行後60天內。中獎獎金將根據適用的法規進行課稅。 五、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的服務電話。 舉例:發行機構設有專線電話,提供彩券相關的服務與查詢。 六、根據本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的事項。 舉例:根據第11條第3項的規定,彩券發行機構應該對彩券的經營及財務等進行報告。 七、其他由主管機關和中央體育主管機關要求記載的事項。 舉例:主管機關和中央體育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相關資訊。 根據前述法條的要求,以上七項事項應該被發行機構記載在運動彩券上。其中,第三款至第七款的事項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或其他公開方式揭示。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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