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2.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3.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