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1條的規定,對於公益彩券的中獎者,有以下幾點釋義: 1. 中獎者應在兌獎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的彩券和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按照規定領取獎金。如果逾期未領取,就視為放棄領獎權利,獎金將全部歸入公益彩券的盈餘。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鼓勵中獎者及時領取獎金,以免造成獎金無法發放或者被浪費。 2.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金額在主管機關核准的一定金額以下時,可以不需要提供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來領取獎金。這是為了方便金額較小的中獎者能夠更順利地領取獎金。 3. 如果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是不可以掛失止付的。這表示即使彩券遺失或被盜,持有人仍然不能要求發行機構停止兑付獎金。同時,這種情況也不適用民法中關於遺失物的規定,如《民法》第720條第1項但書、第725條和第727條。這是因為公益彩券有其特殊性,不同於一般遺失物品的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LawId=AC017330). 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參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八條規定,明定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具領。 二、鑑於逾期未兌領獎金者應屬偶發性非常態性,且為利於作業之方便,爰明定逾兌獎之日起三個月未兌領者,其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三、參考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明定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有關規定,以杜紛爭。
一、參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八條規定,明定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具領。 二、鑑於逾期未兌領獎金者應屬偶發性非常態性,且為利於作業之方便,爰明定逾兌獎之日起三個月未兌領者,其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三、參考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明定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有關規定,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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