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0條的規定,因職務或業務而知悉公益彩券中獎人的姓名、地址等資料的人,除非另有法律規定,都必須嚴守秘密。如果有違反上述規定,將中獎人相關資料洩露給他人,並導致中獎人權益受損,則中獎人有權向洩密者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50050). 法務部. - 彩券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50022). 法務部.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公益彩券中獎人姓名與地址等資料者,應嚴守秘密。 違反前項規定,洩漏中獎人之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中獎人得向洩密人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明定對公益彩券中獎人之資料應嚴守秘密,以保障中獎人之權益與避免中獎人受危害。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公益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資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嚴守秘密。 違反前項規定,洩露中獎人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中獎人得向洩密人請求損害賠償。
立法理由一、中獎人姓名與地址等資料牽涉中獎人之生命、財產安全,知悉者應嚴守秘密。惟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稅捐稽徵法等法律已有監察權、調閱權及調查權之規定,相關機關得向發行機構調閱中獎人相關資料,爰於第一項增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對公益彩券中獎人之資料應嚴守秘密,以保障中獎人之權益與避免中獎人受危害。
一、中獎人姓名與地址等資料牽涉中獎人之生命、財產安全,知悉者應嚴守秘密。惟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稅捐稽徵法等法律已有監察權、調閱權及調查權之規定,相關機關得向發行機構調閱中獎人相關資料,爰於第一項增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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