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9條規定,公益彩券的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以及經銷商的負責人或員工,不得對未滿18歲的人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這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防止他們參與賭博活動。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銀行發現有未成年人試圖購買公益彩券,根據這項法條,銀行不得提供服務或售出彩券給該未成年人。
發行機關、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發行機關」修正為「發行機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發行機關」修正為「發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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