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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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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9條規定,公益彩券的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以及經銷商的負責人或員工,不得對未滿18歲的人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這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防止他們參與賭博活動。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銀行發現有未成年人試圖購買公益彩券,根據這項法條,銀行不得提供服務或售出彩券給該未成年人。

立法沿革 2

(0840616 制定)

發行機關、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880615 修正)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發行機關」修正為「發行機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616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880615 修正)

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發行機關」修正為「發行機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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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9 條規定:「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