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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8 條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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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規定,公益彩券經銷商的選擇應以具有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和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而且,經銷商如果雇用五人以上的員工,則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和低收入單親家庭其中一人。 根據我所查詢的資料,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和低收入單親家庭的就業,並提供他們機會參與公益彩券經銷業務。該條規定優先考慮這些特定群體的遴選,以確保他們能夠有平等的就業機會。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益彩券經銷商雇用了十個員工,根據該法規,他們至少需要進用其中一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的人。這確保了這些特定群體在公益彩券經銷業務中的參與和就業機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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