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一人。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規定,公益彩券經銷商的選擇應以具有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和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而且,經銷商如果雇用五人以上的員工,則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和低收入單親家庭其中一人。 根據我所查詢的資料,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和低收入單親家庭的就業,並提供他們機會參與公益彩券經銷業務。該條規定優先考慮這些特定群體的遴選,以確保他們能夠有平等的就業機會。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益彩券經銷商雇用了十個員工,根據該法規,他們至少需要進用其中一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的人。這確保了這些特定群體在公益彩券經銷業務中的參與和就業機會。
公益彩券經銷商執照之發給,應以殘障及低收入單親家庭者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殘障者一人。
立法理由明定給予殘障者及單親家庭家計負擔者有優先經銷彩券及受僱之權利。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一人。
立法理由公益彩券已改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發行之,爰將發給公益彩券經銷商執照之規定,修正為遴選經銷商之原則。 二、為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之政策,爰對經銷商之遴選及經銷商之人員僱用加列原住民,以增進原住民之就業機會。 三、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修正公布施行,酌作文字修正。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一人。
立法理由一、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備工作能力為基本條件,故參照原條文後段規定,增列「具工作能力」之文字。 二、原條文對於經銷商雇用五人以上者應進用之對象規定,亦應包含低收入單親家庭。
明定給予殘障者及單親家庭家計負擔者有優先經銷彩券及受僱之權利。
公益彩券已改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發行之,爰將發給公益彩券經銷商執照之規定,修正為遴選經銷商之原則。 二、為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之政策,爰對經銷商之遴選及經銷商之人員僱用加列原住民,以增進原住民之就業機會。 三、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修正公布施行,酌作文字修正。
一、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備工作能力為基本條件,故參照原條文後段規定,增列「具工作能力」之文字。 二、原條文對於經銷商雇用五人以上者應進用之對象規定,亦應包含低收入單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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