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公益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7條,發行機構每個月結束時應該製作營業報告書,並包含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以及銷管費用明細表。發行機構需要在次月15日之前向主管機關報告這些資料,以供查閱。 範例: 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在每個月結束時,根據收入和支出情況,製作了一份營業報告書。在報告中,他們列出了當月的損益情況,包括獎金支出和盈餘分配。他們還提供了一份銷管費用的明細表。這些文件在每個月的15日之前提交給主管機關,以供主管機關查閱。
公益彩券發行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應將營業報告書、損益表、盈餘及逾期未兌領獎金管理運用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盈餘至少應提撥百分之八十給予省、市政府所屬縣、市、區,依本條例規定之公益目的運用之。
立法理由一、各項報表放寬給予三個月之期限。 二、明定盈餘應提撥至少百分之八十給予省、市政府所屬縣市、區。
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公益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使主管機關即時取得正確之資訊,爰增訂發行機構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每月相關表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供管理之用。 二、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
一、各項報表放寬給予三個月之期限。 二、明定盈餘應提撥至少百分之八十給予省、市政府所屬縣市、區。
一、為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使主管機關即時取得正確之資訊,爰增訂發行機構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每月相關表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供管理之用。 二、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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