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7 條
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公益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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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7條,發行機構每個月結束時應該製作營業報告書,並包含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以及銷管費用明細表。發行機構需要在次月15日之前向主管機關報告這些資料,以供查閱。 範例: 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在每個月結束時,根據收入和支出情況,製作了一份營業報告書。在報告中,他們列出了當月的損益情況,包括獎金支出和盈餘分配。他們還提供了一份銷管費用的明細表。這些文件在每個月的15日之前提交給主管機關,以供主管機關查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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