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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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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受配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2. 2.前項以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者,應於公庫或代理公庫之行庫設立專戶儲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6-3 條的規定,各受配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這表示機關需要在管理運用盈餘分配款的同時,設立基金或者保持收支的平衡。對於以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的機關,他們需要在公庫或代理公庫的行庫中設立專戶,專門用於儲存這些款項。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增訂)

各受配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前項以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者,應於公庫或代理公庫之行庫設立專戶儲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達公益彩券盈餘專款專用之目的,並促使各受配機關運用內容公開化、透明化,故新增本項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3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達公益彩券盈餘專款專用之目的,並促使各受配機關運用內容公開化、透明化,故新增本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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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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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6-3 條規定:「各受配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前項以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者,應於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