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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受配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2. 前項以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者,應於公庫或代理公庫之行庫設立專戶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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