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6-3 條的規定,各受配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這表示機關需要在管理運用盈餘分配款的同時,設立基金或者保持收支的平衡。對於以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的機關,他們需要在公庫或代理公庫的行庫中設立專戶,專門用於儲存這些款項。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各受配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前項以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者,應於公庫或代理公庫之行庫設立專戶儲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達公益彩券盈餘專款專用之目的,並促使各受配機關運用內容公開化、透明化,故新增本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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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達公益彩券盈餘專款專用之目的,並促使各受配機關運用內容公開化、透明化,故新增本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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