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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6-2 條

公益彩券發行盈餘之獲配機關編製歲入預算者,應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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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6-2 條的規定,編製公益彩券發行盈餘的歲入預算時,應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的盈餘金額的百分之九十作為基數進行估算。這意味著在編製預算時,機關應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的盈餘金額的百分之九十為參考,來預測當年度的獲配盈餘金額。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獲配機關能在預算中正確考慮到公益彩券的盈餘狀況。 參考資料: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4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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