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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益彩券發行盈餘之獲配機關編製歲入預算者,應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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