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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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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盈餘之獲配機關編製歲入預算者,應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編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6-2 條的規定,編製公益彩券發行盈餘的歲入預算時,應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的盈餘金額的百分之九十作為基數進行估算。這意味著在編製預算時,機關應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的盈餘金額的百分之九十為參考,來預測當年度的獲配盈餘金額。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獲配機關能在預算中正確考慮到公益彩券的盈餘狀況。 參考資料: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48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增訂)

公益彩券發行盈餘之獲配機關編製歲入預算者,應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編製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益彩券售出券面總金額,視發行機構管銷及舉辦活動促銷而浮動,為避免高估盈餘而影響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推行,爰明訂推計公益彩券發行盈餘之計算方式,以公式表示:本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發生盈餘乘百分之九十乘十二個月等於下一會計年度全年度盈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3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公益彩券售出券面總金額,視發行機構管銷及舉辦活動促銷而浮動,為避免高估盈餘而影響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推行,爰明訂推計公益彩券發行盈餘之計算方式,以公式表示:本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發生盈餘乘百分之九十乘十二個月等於下一會計年度全年度盈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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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6-2 條規定:「公益彩券發行盈餘之獲配機關編製歲入預算者,應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