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1條,該條訂定了監理委員會的任務和各受配機關的義務。監理委員會的任務包括審議公益彩券盈餘的分配、監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監督和考核各受配機關的盈餘運用情況,以及監督其他與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相關的重大事項。另外,如果各受配機關未依照監理委員會的決議配合執行,或違反了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通知發行機構緩撥或扣發其獲配盈餘,在改善後再行撥付。如果情節嚴重,主管機關可以追回已分配的款項,並制定該款項的保管和運用辦法。盈餘運用考核的相關辦法則由主管機關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共同制定。 參考資料: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81)
前條第三項所設之監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發行公益彩券盈餘之審議。 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監督。 三、各受配機關盈餘運用情形之監督及考核。 四、其他有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重大事項之監督。 各受配機關未依監理委員會決議配合執行,或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發行機構緩撥、扣發其獲配盈餘,俟其改善後再行撥付。情節嚴重者,得追回其已分配款項,並由主管機關訂定該款項之保管及運用辦法。 盈餘運用考核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六條第三項條文之修訂,進一步敘明監理委員會之任務範圍包括對各受配機關運用情形進行監督考核,並需將考核的方式法制化。 三、為確保各受配機關對於彩券盈餘之用途符合立法意旨,避免資源不當運用,故明訂主管機關對應分配或已分配款項之處置可茲運用之懲處機制。 四、因考量業務區隔及對社會福利施政內容之熟悉,盈餘運用考核辦法應由主管機關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訂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六條第三項條文之修訂,進一步敘明監理委員會之任務範圍包括對各受配機關運用情形進行監督考核,並需將考核的方式法制化。 三、為確保各受配機關對於彩券盈餘之用途符合立法意旨,避免資源不當運用,故明訂主管機關對應分配或已分配款項之處置可茲運用之懲處機制。 四、因考量業務區隔及對社會福利施政內容之熟悉,盈餘運用考核辦法應由主管機關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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