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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三項所設之監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發行公益彩券盈餘之審議。 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監督。 三、各受配機關盈餘運用情形之監督及考。 四、其他有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重大事項之監督。
  2. 各受配機關未依監理委員會決議配合執行,或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發行機構緩撥、扣發其獲配盈餘,其改善後再行撥付。
  3. 情節嚴重者,得追回其已分配款項,並由主管機關訂定該款項之保管及運用辦法。
  4. 盈餘運用考核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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