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經銷商之名稱、負責人、銷售處所變更或經銷證遺失、毀損、污漬時,應向發行機構申請換發或補發經銷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20條,當經銷商之名稱、負責人、銷售處所有變更的情況,或是經銷證遺失、毀損、污漬時,經銷商應向發行機構申請換發或補發經銷證。換發或補發經銷證的程序及相關規定可能需要參考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的其他相關條文或其他相關的法律文件,需要進一步確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