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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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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之名稱、負責人、銷售處所變更或經銷證遺失、毀損、污漬時,應向發行機構申請換發或補發經銷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20條,當經銷商之名稱、負責人、銷售處所有變更的情況,或是經銷證遺失、毀損、污漬時,經銷商應向發行機構申請換發或補發經銷證。換發或補發經銷證的程序及相關規定可能需要參考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的其他相關條文或其他相關的法律文件,需要進一步確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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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經銷商之名稱、負責人、銷售處所變更或經銷證遺失、毀損、污漬時,應向發行機構申請換發或補發經銷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