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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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公布考核結果並送請相關機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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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進行公益彩券盈餘運用的考核後,應以適當的方式公布考核結果並送請相關機關參處。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公開將考核結果通知相關機關,並可能要求相關機關進一步處理或參與相關事務。具體的公告方式和相關機關的身份和角色可能需要參考該法規的其他相關條文和相關法規文件,例如該法規的修訂、相關政府公告或相關法律專業文獻。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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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