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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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決議限期改善、緩撥、扣發或追回公益彩券盈餘事項應予列管,主管機關應將各該受配機關配合執行情形提報主辦機關召開之委員會議討論後,議決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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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7條,當主辦機關決定對公益彩券盈餘事項進行限期改善、緩撥、扣發或追回時,應將相關的執行情形報送給主辦機關召開的委員會討論,並根據委員會的議決結果進行處理。具體的配合執行情形及處理方式,則需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依照我所能找到的參考資料《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此項法規的實施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公益彩券盈餘的運用符合法規要求且有效,所以設立了該法條的規定。根據範例中的資料,主辦機關根據議決結果可針對公益彩券盈餘進行限期改善、緩撥、扣發或追回,並將相關情形報送給主辦機關召開的委員會討論,最終確定處理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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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