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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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決議緩撥、扣發或再行撥付公益彩券盈餘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發行機構配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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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主辦機關決議緩撥、扣發或再行撥付公益彩券盈餘時,主管機關有義務立即通知發行機構,要求其配合執行。這意味著當主辦機關做出相關決議時,他們必須通知相關發行機構,並要求他們根據決議配合執行。 僅供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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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