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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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5條中,1項規定主辦機關決議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應通知相關受配機關在指定期限內將應追回的款項撥入指定帳戶。這表示當主辦機關決議要追回已獲配的公益彩券盈餘時,主管機關必須通知相關受配機關將追回款項在指定時間內撥入特定帳戶。 2項規定追回的款項應納入公益彩券盈餘的分配使用。這意味著被追回的款項應該納入公益彩券盈餘的分配使用中。 參考法條: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民國108年7月8日內政部令第1080228559號)+
- 第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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