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公益彩卷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4條規定,主辦機關在決議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卷盈餘時,應通知受配機關有關停止撥付日期或月份、扣發金額以及再行撥付之條件,並要求受配機關配合執行。 參考資料: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4條
- 第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