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 1.主辦機關就各項查核結果,召開委員會議討論後,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同意備查。 二、限期改善。 三、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 四、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
- 2.主辦機關為前項第二至四款之處理時,應邀請各該受配機關列席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規定了主辦機關對於查核結果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款,主辦機關可以選擇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一、同意備查:將查核結果所得到的資料予以保留,作為未來參考使用。 二、限期改善:要求相關單位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以解決所發現的問題。 三、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根據查核結果,對於應分配的公益彩券盈餘進行暫時的停止發放或者扣留。 四、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對已經發放的公益彩券盈餘進行追回處理。 在進行第二至第四項處理時,主辦機關應該邀請相關受配機關出席並作出說明。 參考資料: -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