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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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考核項目包括: 一、有無違反第四條所定支出項目及歸類原則與範圍。 二、有無充抵第五條所定項目經費。 三、是否依規定公開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 四、公益彩券盈餘歲入預算編製是否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編製。 五、公益彩券盈餘是否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並設立專戶儲存。 六、其他經主辦機關決議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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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的第11條,主辦機關對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進行的考核項目包括: 1. 是否違反了第四條所規定的支出項目和歸類原則。 2. 是否抵充了第五條所規定的項目費用。 3. 是否按照規定公開公布了公益彩券盈餘的運用情況。 4. 是否根據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得的盈餘數量,來編制公益彩券盈餘的預算。 5. 是否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和使用公益彩券盈餘,並設立專戶來儲存。 6. 其他經主辦機關決議的項目。 這些考核項目旨在確保公益彩券盈餘的合法和規範運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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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