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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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辦機關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考核,以配合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主辦之社會福利績效考核作業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自行辦理之。
- 2.主辦機關辦理前項考核作業時,應遴派所屬委員並洽請中央相關機關派員組成考核小組。
- 3.前項組成之考核小組完成各項查核作業後,應依據查核結果擬具處理意見,提報主辦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的解釋,其中包含以下幾個要點: 1. 主辦機關對於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的考核,原則上是配合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進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作業,但在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辦理。 2. 主辦機關在辦理上述考核作業時,應該遴派自身的委員並且洽請中央相關機關派員組成考核小組。這樣的考核小組將負責完成各項查核作業。 3. 當考核小組完成查核作業後,他們應該依據查核結果擬定處理意見並提交給主辦機關。主辦機關則在此基礎上做出相應的處理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直轄市政府機關參與公益彩券盈餘的運用,主辦機關可以依據第1條的原則,將該市政府的社會福利績效納入考核範圍。然後,主辦機關可能會遴派自己的委員並洽請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派員組成考核小組,該小組將負責對該市政府的社會福利績效進行查核。最後,考核小組根據查核結果擬定處理意見,提交給主辦機關,主辦機關將在此基礎上做出相應的處理措施。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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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