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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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3 條,當主辦機關根據該法規的第十二條決定限期改善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相關受配機關並要求他們配合執行。這表示主辦機關將依據第十二條的決定來要求其他受配機關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措施,而主管機關則負有通知這些受配機關並確保他們配合執行的責任。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本身,我們無法對其完整的內容提供評論,因為它並未在提供的文本中提供。
- 第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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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