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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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各項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作業之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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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所規定,該辦法所定各項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作業之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這意味著該辦法的目的是確保公益彩券盈餘的運用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由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實施相關考核作業。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主辦機關在進行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時,必須遵循該辦法的規定和程序,并且確保運用的款項符合法律要求。如果有違規情況,主辦機關有權追回相關款項,并負責將這些款項妥善保管和運用。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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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