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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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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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發行機構」是指被主管機關指定負責公益彩券的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以及管理等相關工作的銀行。此法條的參考資料為最新修訂的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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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