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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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及金融輔助業者辦理稅款解繳金資流作業所取得之相關資料,應善盡管理責任並依相關法規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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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 15 條規定,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及金融輔助業者在辦理稅款解繳金資流作業時,應負有管理責任,並且按照相關法規保守秘密。 根據此法條,代收稅款機構在處理稅款解繳作業時,需要確保相關資料的保密性。他們必須遵守相關的管理責任,以確保任何取得的相關資料不會被洩露或濫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在辦理稅款解繳作業時收到一筆特定納稅人的稅款,根據這項法條,該金融機構必須保護這筆稅款相關資料的機密性,以防止該資料被洩露或用於不當目的。這也意味著金融機構應該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例如不將這筆稅款與特定納稅人的身份相關聯,以確保這些資料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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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