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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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 14 條主要規定如下: 1.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各項稅款,如果因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則該金融機構需承擔一切損害責任,並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2. 如果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如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政府機關有權按照應解繳稅款當年度一月一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的 1.5 倍要求該金融機構按日加計利息解庫,並依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a. 如果逾期一日以上,需要進行催辦程序。 b. 如果逾期三日以上,需要發出警告。 c. 如果逾期七日以上,政府機關有權終止與該金融機構的委託契約。 以上規定應當遵守,以確保稅款能夠按時解繳,如果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有任何違反行為,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
- 非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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