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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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將每營業日代收稅款明細資料傳送其總行,該總行應於次營業日十時前傳送金融輔助業者,金融輔助業者應於次營業日十三時前傳送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中心應每日將該資料檔經財稅網路傳送至各稽徵機關。
- 2.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每營業日所收稅款,其繳款書報核聯須送交稽徵機關者,非經報請各該級政府同意,應於次營業日十二時前,將報核聯區分本、外轄並連同彙計單送達當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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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了兩個主要內容: 1.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將每營業日代收稅款明細資料傳送其總行,該總行應於次營業日十時前傳送金融輔助業者,金融輔助業者應於次營業日十三時前傳送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中心應每日將該資料檔經財稅網路傳送至各稽徵機關。 這個條款規定了稅款繳納的流程。金融機構每營業日所收的稅款明細資料應該先傳送至其總行,然後總行在次營業日十時前傳送給金融輔助業者。金融輔助業者則在次營業日十三時前將資料傳送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最後,財政資訊中心每天將這些資料通過財稅網路傳送給各稽徵機關。 範例:如果今天是星期一,某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在當天收到了稅款,該機構應該在星期二十時前將稅款明細資料傳送給其總行。然後總行應在星期二十一時前將資料傳送給金融輔助業者。最後,金融輔助業者應在星期二十二時前將資料傳送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並由其透過財稅網路將資料傳送給各稽徵機關。 2.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每營業日所收稅款,其繳款書報核聯須送交稽徵機關者,非經報請各該級政府同意,應於次營業日十二時前,將報核聯區分本、外轄並連同彙計單送達當地稽徵機關。 這個條款規定了金融機構在每營業日所收到的稅款報核聯的處理方式。如果這些報核聯需要送交給稽徵機關,那麼金融機構應該在次營業日十二時前將報核聯分為本轄區和外轄區,連同彙計單一起送達當地的稽徵機關。 範例:某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在某一天收到了稅款並生成了報核聯,如果這些報核聯需要送交給稽徵機關,那麼該機構應該在次營業日十二時前將報核聯分類並連同彙計單一起送至當地稽徵機關。
- 核名詞
- 非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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