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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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於營業時間結束後,所收稅款可作次日帳處理,並在繳款書各聯加蓋次日記帳等字樣之戳記。其未設置電腦連線設備之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所收稅款,亦同。
- 2.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收納稅款,其辦理收款、登帳、編製表單及電子傳輸金資流等作業,應符合內部牽制原則,以維公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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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針對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 8 條進行釋義如下: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應在營業時間結束後進行稅款的帳務處理。對於已收到的稅款,該機構可以在繳款書上加蓋次日記帳的字樣以作標示。如果該金融機構沒有設置電腦連線設備,也可以同樣方式處理所收到的稅款。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銀行在今天的營業時間結束後收到稅款,他們可以將其視為次日的帳務處理,並在繳款書上加蓋次日記帳的字樣。 2.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在處理收款、登帳、編製表單以及進行電子金融資訊傳輸等作業時,應遵守內部牽制原則,以確保公款的安全。 舉例來說,當一家金融機構接受稅款時,他們應該在處理相關收款、登帳、編製表單和進行電子金融資訊傳輸等作業時,嚴格遵守內部的檢核和監控機制,以確保公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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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