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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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派駐稽徵機關人員之辦公時間,以稽徵機關之辦公時間為原則;如縮短派駐服務時間者,應在稽徵機關辦公處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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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派駐稽徵機關人員的辦公時間應以稽徵機關的辦公時間為原則。如果有縮短派駐服務時間的情況,稽徵機關應在其辦公處所進行公告。 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派駐人員的辦公時間作出規範。根據這個條文,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派駐人員的辦公時間應該跟稽徵機關的辦公時間一致。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縮短派駐人員的辦公時間,稽徵機關在其辦公處所應該公告相應的通知。這樣可以確保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派駐人員的工作時間和稽徵機關的運作時間保持一致,以便順利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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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