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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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於規定稅款解庫日前,將上期所收之各項稅款繳入其總行,該總行應於解庫日將稅款存入金融輔助業者辦理撥轉作業之帳戶內。並由金融輔助業者於解庫日十二時前,將稅款分別撥入各該公庫代理銀行,彙解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或直轄市庫、縣(市)庫暫收稅款專戶。
- 2.前項解庫日,國稅部分,為收款次日;地方稅部分,為每星期二、五。如逢例假日,應於次營業日彙解。
- 3.彙解稅款入庫之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應按金融輔助業者撥入之稅款,編製入帳明細單,供稽徵機關對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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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10條,有以下幾點解釋: 1.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在規定稅款解庫日之前,應將上期所收的各項稅款存入其總行。解庫日到了,該總行應將稅款存入金融輔助業者辦理撥轉作業之帳戶內。金融輔助業者則在解庫日的十二時前,將稅款分別撥入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最後將稅款集中彙解到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或專戶中的直轄市庫、縣(市)庫暫收稅款專戶。 2. 解庫日的具體時間不同,國稅部分是指收款的次日,而地方稅部分則是每個星期二、五。如果遇到例假日,則應在次營業日進行彙解。 3. 彙解稅款入庫的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應根據金融輔助業者撥入的稅款,編製入帳明細單,以供稽徵機關對帳使用。 以上回答參考了《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10條的相關規定。
- 國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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