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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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應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編造收入清單,國稅稽徵機關每星期一次;地方稅稽徵機關在直轄市每星期二次,各縣市每星期一次,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分別辦理轉正或悉數解繳各該級公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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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了稽徵機關在處理代收稅款時的相關程序。根據這條條文,稽徵機關應根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傳輸的代收稅款明細資料,編造收入清單。國稅稽徵機關在每星期一次,地方稅稽徵機關在直轄市每星期二次,各縣市每星期一次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辦理轉正或悉數解繳各該級公庫存款戶。 這項規定主要是爲了確保稅款的安全解繳。稽徵機關會根據代收稅款明細資料編纂收入清單,並根據不同的地區和稅款類型進行定期的轉正或悉數解繳作業。例如,國稅稽徵機關每週一次處理國稅的解繳,直轄市的地方稅稽徵機關則每週二次處理地方稅的解繳。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稅款按時轉入該級公庫存款戶,以保證財政收支的正常運作。
- 國稅名詞
- 財政收支劃分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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