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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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稽徵機關應按時收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並轉出繳款書檔案,據以辦理銷號作業。
- 2.稽徵機關發現前項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檔案無法正常銷號者,應查明實情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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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12條所提到的兩項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涉及稽徵機關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傳輸的代收稅款明細資料的處理和銷號作業。 根據參考資料,稽徵機關應及時收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傳輸的代收稅款明細資料,並根據這些資料轉出繳款書檔案,以便進行銷號作業。同時,如果稽徵機關發現代收稅款明細資料無法正常銷號,應該查明實際情況並按照規定進一步處理。 舉個例子,如果稽徵機關在進行銷號作業時發現有些代收稅款明細資料無法正確銷號,稽徵機關應該進一步調查問題原因,比如檢查是否有資料錯誤或系統故障等,然後根據調查結果進行相應的處理措施,以確保這些代收稅款的處理效率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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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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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