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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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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及其委託機關。 二、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 三、金融輔助業者:指負責將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代收稅款總額撥入國庫或直轄市庫、縣(市)庫代理銀行及負責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間檔案傳送作業之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3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本條款中的用詞定義如下: 一、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及其委託機關。 二、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 三、金融輔助業者:指負責將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代收稅款總額撥入國庫或直轄市庫、縣(市)庫代理銀行及負責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間檔案傳送作業之機構。 根據我的理解,這條法規中主要是針對稽徵機關、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和金融輔助業者進行定義。稽徵機關包括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及其委託機關。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則指的是各級公庫的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和代收稅款機構。而金融輔助業者則是指負責將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代收的稅款總額撥入國庫或直轄市庫、縣(市)庫代理銀行,以及負責處理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間檔案傳送作業的機構。 根據該參考資料,以下是一個與本條款有關的範例: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條及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4條的規定,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在收納稅款時,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對繳款書條碼進行掃瞄或登打相關資料,並在繳款書各聯加蓋出納章或櫃員章及經收人員私章,然後將收據聯交由納稅義務人收執。因此,根據這個範例,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在收納稅款時必須遵守相關規定,確保稅款的收納過程符合法律的要求。

  • 國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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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及其委託機關。 二、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