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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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若是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收納以現金或金融機構即期票據繳納的稅款,應該掃瞄繳款書條碼或登打繳款書相關資料,並在繳款書各聯上加蓋出納章或櫃員章及經收人員私章,然後將收據聯交由納稅義務人收執,其餘各聯則需根據稽徵機關的規定進一步處理。 2. 若是需要進行交換或託收的票據繳納稅款,應該在繳款書各聯上加蓋票據繳稅、兌現後生效等字樣之戳記,然後再將收據聯交由納稅義務人收執。待票據確認兌現後,才能掃瞄繳款書條碼或登打繳款書相關資料,並在傳輸繳納稅款資料時,加註票據繳納日期及兌現日期。若該票據遭退票,需連同繳款書其餘各聯一起通知該稅款所屬的稽徵機關進行追繳。 參考資料: -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4條 - 財政部108年6月27日臺財稅字第10806480510號公告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退票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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