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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 13 條(採摘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草種植人於專賣機關為前條檢定前,經專賣機關之許可,不得有採摘菸葉或拔除根莖之行為,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必須緊急處理者,應於處理後十日內,報告專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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