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於專賣機關為前條檢定前,非經專賣機關之許可,不得有採摘菸葉或拔除根莖之行為,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必須緊急處理者,應於處理後十日內,報告專賣機關。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菸草種植人在專賣機關檢定前,未經專賣機關許可,不得採摘菸葉或拔除根莖,除非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必須緊急處理,此時應在處理後十日內向專賣機關報告。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13條主要是規定了種植菸草的人在專賣機關檢定前如何操作。根據條文內容,此條例要求菸草種植人未經專賣機關許可不得採摘菸葉或拔除根莖,但如果遇到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需要處理,則應在處理後十日內向專賣機關報告。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菸草的生產和流通受到專賣機關的監管和控制,並防止非法菸草的生產和流通。 一個範例是:假設有一位菸草種植人在專賣機關檢定前未獲得許可卻擅自採摘菸葉,且未報告專賣機關。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這位種植人的行為是違法的,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請注意,由於該條例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布廢止,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實際情況可能已有所變動。強烈建議查閱最新的法規文件,以確保準確性和可靠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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