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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55

2菸之範圍
本條例所稱菸為左列二種: 一、菸草:凡菸葉、菸株、菸苗、種子、菸骨、菸砂均屬之。 二、菸類:凡捲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均屬之。
3酒之範圍
本條例所稱酒為左列二種: 一、酒精:凡含酒精成份在九十度以上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 二、酒類:凡含酒精成份未滿九十度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 前項第一、第二兩款所稱酒精成份,係指攝氏檢溫器十五度時,原容量百分中含有○.七九四七比重之酒精容量而言。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