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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3酒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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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酒為左列二種: 一、酒精:凡含酒精成份在九十度以上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 二、酒類:凡含酒精成份未滿九十度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 前項第一、第二兩款所稱酒精成份,係指攝氏檢溫器十五度時,原容量百分中含有○.七九四七比重之酒精容量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3條,該法規對「酒」的範圍進行了定義,分為兩種情況: 一、「酒精」:指含酒精成份在九十度以上的未變性酒精和飲料都屬於這一範圍。 二、「酒類」:指含酒精成份未滿九十度的未變性酒精和飲料都屬於這一範圍。 而根據法條規定,所謂「酒精成分」指的是攝氏檢溫器在十五度時,原容量中含有0.7947比重的酒精容量。 舉例來說,如果一種飲料的酒精成分在攝氏檢溫器十五度時,原容量中含有0.7947比重的酒精容量,那麼這種飲料就屬於「酒精」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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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酒為左列二種: 一、酒精:凡含酒精成份在九十度以上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 二、酒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