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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 3 條(酒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酒為左列二種: 一、酒精:凡含酒精成份在九十度以上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 二、酒類:凡含酒精成份未滿九十度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 前項第一、第二兩款所稱酒精成份,係指攝氏檢溫器十五度時,原容量百分中含有○.七九四七比重之酒精容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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