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酒為左列二種: 一、酒精:凡含酒精成份在九十度以上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 二、酒類:凡含酒精成份未滿九十度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 前項第一、第二兩款所稱酒精成份,係指攝氏檢溫器十五度時,原容量百分中含有○.七九四七比重之酒精容量而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3條,該法規對「酒」的範圍進行了定義,分為兩種情況: 一、「酒精」:指含酒精成份在九十度以上的未變性酒精和飲料都屬於這一範圍。 二、「酒類」:指含酒精成份未滿九十度的未變性酒精和飲料都屬於這一範圍。 而根據法條規定,所謂「酒精成分」指的是攝氏檢溫器在十五度時,原容量中含有0.7947比重的酒精容量。 舉例來說,如果一種飲料的酒精成分在攝氏檢溫器十五度時,原容量中含有0.7947比重的酒精容量,那麼這種飲料就屬於「酒精」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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