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4從業人員之指揮監督

快速跳轉

依本條例經專賣機關許可,從事菸酒專賣事業人,受專賣機關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4條,從事菸酒專賣事業的人,必須接受專賣機關的指揮和監督。這表示從業人員在執行專賣事業時,必須遵守專賣機關的指示和規定,並配合專賣機關的監督工作。如果從業人員違反指示或規定,可能會面臨相應的處罰。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律條文,我們可以提供以下相關範例: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這意味著從事菸酒專賣事業的人必須在販賣菸酒時貼上專賣憑證,否則可能違反相關法規。 另外,根據菸酒管理法第37條第5款的規定,違反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30條的規定,販賣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或酒類者,可能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請注意,上述範例是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律條文提供的,並不是完整的法律解釋,具體的適用條款以相關法律的最新版本為準。如果您對具體法律事項有疑問,建議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進行詳細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4 條規定:「依本條例經專賣機關許可,從事菸酒專賣事業人,受專賣機關之指揮監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