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菸為左列二種: 一、菸草:凡菸葉、菸株、菸苗、種子、菸骨、菸砂均屬之。 二、菸類:凡捲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均屬之。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2條,本法稱菸指的是兩種物品:一是菸草,包括菸葉、菸株、菸苗、種子、菸骨和菸砂等;二是菸類,包括捲菸、菸絲、雪茄、鼻菸和嚼菸等。 參考資料: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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