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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 2 條(菸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菸為左列二種: 一、菸草:凡菸葉、菸株、菸苗、種子、菸骨、菸砂均屬之。 二、菸類:凡捲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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