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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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許可時,其聲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一、聲請人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址。 二、如屬公司或商號,其名稱、所營業務、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字號及所在地。 三、資本額。 四、聲請許可事項。 五、業務計畫。 六、營業、製造、印製、種植或設置之所在地。 七、聲請繼續許可者,其最初許可年月,或經歷期間。 八、專賣機關指定應記載事項。 九、聲請之年、月、日。 專賣機關指定繳驗證明文件者,應檢附其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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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當聲請人申請菸酒專賣許可時,他們的聲請書應該包含以下事項並由聲請人簽名並蓋章: 1. 聲請人的姓名、年齡、職業和住址。 2. 如果是公司或商號,需提供公司/商號名稱、所經營的業務、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字號以及所在地。 3. 資本額。 4. 聲請許可的事項。 5. 業務計畫。 6. 經營、製造、印製、種植或設置的地點。 7. 如果是續許可申請,需提供最初許可的年月,或者有關營業經驗的期間。 8. 專賣機關指定的應該記載的項目。 9. 聲請日期。 專賣機關可能還會要求檢附相關的驗證證明文件。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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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