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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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機關接受聲請書後,應於一個月內,將其決定通知聲請人。但另有規定期限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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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專賣機關在收到聲請書後,應在一個月內將其決定通知聲請人。如果有其他相關法規對期限有規定,則須根據該規定的期限進行通知。精通法律的教授應該能夠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解釋這條法規並給予範例。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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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