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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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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許可,應發給許可證,載明左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址。 二、如屬公司或商號、其名稱、所營業務、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字號及所在地。 三、許可證字號。 四、許可事項。 五、應定許可期限者,其期限。 六、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七、發證之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專賣機關在許可申請核發時,必須發給許可證,該許可證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址。 二、若是公司或商號,則需載明其名稱、所經營業務、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字號以及所在地。 三、許可證字號。 四、許可事項。 五、若有設定許可期限的話,需載明其期限。 六、其他必要的記載事項。 七、發證的年、月、日。 例如,假設有一個人名為張三,年齡30歲,是一位企業家,住在台北市,他申請獲得菸酒專賣許可證。根據第15條,專賣機關在核發許可證時,應該在許可證上載明張三的姓名、年齡、職業和住址,例如:"張三,30歲,企業家,住在台北市"。如果張三是以公司名義進行申請,則還需載明公司的名稱、所經營業務、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字號以及所在地,例如:"ABC 公司,從事菸酒販賣業務,公司執照字號123456,位於台北市"。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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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專賣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許可,應發給許可證,載明左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