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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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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不得轉讓或頂替使用,如有遺失或毀損時,應敘明事由聲請補發或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經核准發給的許可證是不得轉讓或頂替使用的。如果許可證遺失或者毀損,持證人應當敘明事由並且提出申請,以便補發或換發新的許可證。此規定旨在確保許可證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並防止未經授權的轉讓或替代。這樣可以維護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的執行效力和秩序。參考資料中未提供與該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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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許可證不得轉讓或頂替使用,如有遺失或毀損時,應敘明事由聲請補發或換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